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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户籍迁入城镇,其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依然所有

来源:撒哈拉致富网 发布:PROw[2017-07-07 22:26:49] 进入网站
【摘要】原有的宅基地已变成楠竹林。现场勘查宅基地。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邀请镇人民调解员,村、组代表在纳溪区白节镇高峰村审结了一起因村民迁入城镇变为市民而发生的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经当场审理,原高峰村六组村民张某秀自愿将宅基地使用权交还集体。据悉,这是纳溪区农村地区因本人长期居住城镇且户籍已迁离农村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宅基地收归集体的第一起案例。案情

农户户籍迁入城镇,其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依然所有

原有的宅基地已变成楠竹林。

现场勘查宅基地。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邀请镇人民调解员,村、组代表在纳溪区白节镇高峰村审结了一起因村民迁入城镇变为市民而发生的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经当场审理,原高峰村六组村民张某秀自愿将宅基地使用权交还集体。

据悉,这是纳溪区农村地区因本人长期居住城镇且户籍已迁离农村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宅基地收归集体的第一起案例。

案情回放:

1992年,家住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高峰村六组的张某秀,与前夫毛某德因感情不合而离婚。离婚时,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张某秀与毛某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高峰六组的三间瓦房属归张某秀所有。但此后张某秀因改嫁离家导致三间瓦房年久失修,疏于管理,最终三间瓦房于2004年垮塌。其后,原房屋前后的楠竹根须就延到了宅基地上,历经10多年的自然生长,现宅基地已俨然变成了楠竹林。

2013年8月,张某秀因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将自己的户籍从高峰六组迁到纳溪区白节镇上所属社区居住。按国家法律规定,张某秀的户籍已迁入白节镇社区,不再属于高峰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管理使用的原宅基地应该返还集体。

2014年,张某秀因宅基地使用权与前夫毛某德发生了争议。前夫以张某秀已经不属于高峰村六组村民,要求其宅基地归他所有使用。2014年9月25日,经白节镇调委会调解确认,因为毛某德已与张某秀离婚且法院已认定为张某秀所使用,该宅基地与毛某德无关,应归属高峰六组集体所有。

此后,又经白节镇调委会和村委多次调解,张某秀最后同意向高峰村六组交回宅基地使用权,但要求高峰六组对自己在管理使用期间,宅基地上生长的楠竹、树木等地上附着物给予经济补偿。由于在补偿金额上高峰村六组与张某秀难以达成一致,5月26日,高峰村六组以集体名义将张某秀起诉到纳溪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秀将宅基地使用权交归集体。

6月22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该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林万泉带领丰乐法庭的法官,邀请纳溪区白节镇调委会委员肖更生、晋守燕等参与调解,法官们在亲临高峰六组张某秀管理的宅基地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对张某秀宅基地上的楠竹进行了清点,询问周边群众当地楠竹的价格,并开庭进行调解审理。

最终张某秀与高峰村委达成调解协议:一、张某秀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归原告白节镇高峰村六社集体所有;二、由白节镇高峰村六组对张某秀原宅基地上附着物楠竹216根,一次性折价补偿2592元,定于调解当日当场付清。

法官点评: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包含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一般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所有权属家庭成员共有。如果家庭成员的户籍全部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家庭成员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收回时应对原宅基地上的附着物进行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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