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区别
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区别
1、过去的合作化运动实行生产资料归大堆,取消了农民的财产权,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进行的农民自愿联合与合作,不搞土地、农具等资产人社入会,不触动农民的财产权。
2、过去的合作化运动农民一旦加入就很难退出,实际上是限制了农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农民合作组织坚持自愿原则,农民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3、过去的合作化运动中农民必须参加集体统一组织的生产活动,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搞生产过程的合并,不大包大揽,只根据农民需要开展服务,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定价和销售方式,与组织的关系实际上是合作的关系,而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1、组织构成:合作社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主要由进行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联合而成,农民至少占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从而构建了新的组织形式。
2、所有制结构: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
3、收益分配: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
4、管理机制: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原则,建构了新的经营管理体制。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徐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义务
1、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
3、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
4、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