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英国、新西兰如何发展农业合作社
德国
德国是世界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之一。19世纪上半叶,在社会和工业化等变革的背景下,莱福艾森在农村创办了信贷合作社,成立了德国最早的农业合作社,又称为莱福艾森合作社。1948年,莱福艾森协会正式成立,主要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和营销业务。20世纪初,协会迅速发展,并扩大到欧洲其他国家,有力地推动了世界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如今,农业合作社作为德国农村地区的主要农业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服务,在农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006年,德国共有农业合作社3188个,其中从事农产品贸易、信贷等服务的合作社约有2200个,以及全国联盟1个;约有80%的农户参加了农业合作社,合作社员工总计高达220万人;各类农业合作社的市场化程度很高,肉类、谷物类和蔬菜类、奶制品交易中市场份额分别占30%、50%和75%,销售收入总计383亿欧元,比1970年的销售总收入增长119%[1]。农业合作社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促进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德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先进经验有以下方面。
(1)合作社法律法规完善。为规范合作社的发展,德国在186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合作社的法律。1889年,德国在前期法律的基础上又重新制定了《工商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此后经历数次修订,沿用至今。《合作社法》详细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成员组成、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社员出资、盈余分配、社员权责以及解散清算[2]。不断完善的合作社法为德国合作社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2)财政支持政策。德国政府每年会划拨出固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合作社的活动,为其提供贴息贷款、减免税额等经济政策。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不必缴营业税和机动车辆税,从事农机租赁和农业咨询服务的法人税可以免除,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等。对于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给予5年之内的创业资助、7年之内的投资资助,资助额最高可达投资总额的25%。此外,政府的一系列财政投入和减免税收政策为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壮大提供了资金支持,促进合作社规模化发展。
(3)灵活的土地制度。德国政府利用法规和信贷、补贴等经济手段多方面引导农民土地自由流动,扩大农场规模。20世纪60年代,德国政府规定,土地出租超过12年的农民,每公顷租地有一定的资金奖励。灵活的土地制度,有力促进了农地的整合,农场规模扩大。2004年,仅巴伐利亚州,经营规模在50hn2以上的农场已占全部农场的39.8%,100hm2以上的已占13.19%。土地的规模化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德国粮食总产量位居欧盟第二,单位面积产量位居欧盟第五。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为推动专业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分布较广,而且拥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在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国的农业信贷政策,通过信贷和直接补贴两种形式对农民提供优惠。2014年德国联邦食品农业部预算财政总支出为53亿欧元,其中用于农业补贴的支出是20亿马克,占37.7%。农业投资大多是中长期贷款,时间一般以12年为期,利率为2%~5%,远低于市场利率。
英国
1844年英国在工业城市曼彻斯特北部的小镇罗虚代尔,成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消费合作社,成为英国第一个合作社。1867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员的格里宁组建了第一个农业与果树联合会,从事肥料和饲料的销售,成为英国最早的农业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2011年年底,合作社数量达到5933个,社员1350万人,年销售额达到358.6亿英镑(1英镑约合9.22元人民币,2016),涉及乳制品、牛、羊、土地等11个行业,遍布英国农村社区和城市中心的每一个地区,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还提供法律援助、种植和养殖规划、税务援助、营销策略、农业技术推广、行业信息交流等方面信息。英国农业合作社的先进经验有以下方面。
(1)增强农工商各行业的合作。英国政府通过各种补贴措施,鼓励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之间及农业内部之间的合作,如在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零售业等各行业建立起沟通平台,成立专业性农民合作组织,帮助农民与农产品流通企业建立长期产销联盟,发展订单农业,增强中小农业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竞争力。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英国经济同比下降了1.7%,而合作社经济则同比增长了19.6%。
(2)实施财政补贴政策。19世纪农业合作社成立之时,英国政府当年就提供了120英镑来扶持小农户的合作组织。此后,政府资金援助根据入社农民数量来对等数量支付。19世纪60年代,英国政府投入资金,建立了农业销售与发展委员会,促进小规模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67年,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单独成立时,英国议会又提供了4000万英镑作为发展基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