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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英国、新西兰如何发展农业合作社

来源:撒哈拉致富网 发布:PROw[2017-08-16 23:03:36] 进入网站
【摘要】目前,世界上农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好的国家有德国、英国、新西兰、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本文选取德国、英国和新西兰进行分析,探究其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这3个国家都已经完成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这与中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竞争力的现代农业发展目标是一致的。其中,新西兰全国总面积75%是山地和丘陵,其自然环境和气候与中国西南地区相似,这对于中国西南地区的农业及农业合作社发展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3)良好的法律环境。英国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成立和加入合作社的意愿很强烈,公开联合组成利益集团,在各种决策部门和决策者之间进行诉说,谋求社员利益最大化。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农业法》,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1979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信用合作社法案》,明确规定了信用社的投资范围、纳税年限等,支持信用社发挥融通农业资金的作用,促进农业发展。从早期的农业合作社销售服务公司到如今的合作社联盟,在英国合作社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有一个农民联盟组织在法律上和业务上指导农民组织合作社,促使农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

(4)加强农民培训。英国政府注重提升农民的科技素质,建立农民培训体制。每年约有30%的农民参加各种不同类型的农业培训活动,对获得证书的农民给予优惠待遇。政府加强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并制定和设立了详细的机构和制度。1967年,英国颁布了《农业教育法》,大力推行农业技术和管理的培训,把大学科学研究和农业研修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农民素质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高效运营和快速发展。

新西兰

新西兰合作社起源于19世纪中叶,是新西兰最基本的农业经营和发展形式。新西兰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农民联合协会、农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和农业协会,其中,合作社和协会是发展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两种组织形式。目前,新西兰全国共有100多个合作社,其合作社社员年生产总值达到190亿新元(1新元约合4.38元人民币),占新西兰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9%。农业合作社类型多样,而且专业性很强,在不同的农产品行业和服务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合作社,如奶制品合作社、农村贸易合作社、农村保险合作社和农资供应合作社等。新西兰农业合作社的先进经验有以下方面。

(1)规模化经营。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新西兰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基础层合作机构不断发展合作社间联合,扩大合作产业的领域,形成规模效应,增强产业竞争力。如新西兰奶制品合作社,1990年全国有35个,到1998年合并减少至14个,到2000年进一步减少至5个,这5个奶制品合作社实际上已经联合成为了一个合作社。目前,奶制品合作社控制了新西兰全部的奶制品业和95%的奶制品供应出口,是世界上奶制品出口规模最大的国家[4]。

(2)注重农业教育和培训。新西兰人口较少,劳动力供给相对不足,因此新西兰政府高度重视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政府颁布了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和体系以及农业劳动力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同时联合农业合作社,鼓励农民接受农业职业教育,提高农业劳动力整体素质。通过教育和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合作社,在社员中普及合作社知识及专业知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3)法律支持。新西兰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合作社运营。1996年出台的《合作社公司法》是全国性的合作社综合法规,用来指导合作社的运营。另外还有其他的合作社法规用来补充:1908年的《工业合作社法》、1965年的《建筑合作社法》、1982年的《共济、信贷协会法》,这些法律法规为合作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4)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新西兰的合作社和协会都有健全的理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组织管理机构,权责明确。各合作组织与其成员之间通过入股结社、股金分红、共有积累、惠顾返利等形式,形成了利益和风险分担的关联机制[5]。明确的管理机制维护了会员的自身利益,提高了会员参与组织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合作社高效、健康地发展。

对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启示

中国农业合作社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完善和发展,农业合作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合作范围也不断扩展,涌现出了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和信用联合等多种类型的合作社。2014年年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28.88万户。但在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农民入社率低、整体竞争力较弱等,阻碍了农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目前,中国正处于建立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时期,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

(1)完备的法律支撑。德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国家的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完备,内容详尽。政府通过法律来规范合作社运营,加强自我发展能力。虽然中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了规定,但是在规范农民合作社组织行为、保护成员的基本权益方面没有具体规定,而且存在合作社边界模糊,属性不清晰等问题。应不断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补充政策。明确合作社的注册资金、社员出资要求,强化合作社融资和资金互助功能。加强组织治理、外部审计制度,规范合作社监督体制。

(2)加大财政支持政策。各国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都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建立和完善的财政激励政策是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保障。目前,中国对农民合作社存在资金短缺、财政资金不到位的问题。要加大专业合作社财政补贴和支持力度,提供贴息贷款、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各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积极性,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另外,建立多渠道融资平台,大力发展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民合作社的专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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