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局:科学规划粮食挂拍节奏和顺序
出库能力核验工作,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贷分还承储库点及中粮、中航承储库点出库能力核验工作,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交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汇总上报。
进一步做好粮食竞价销售组织工作,中储粮总公司要督促各地分公司,科学规划粮食挂拍节奏和顺序,合理确定单个标的规模,避免出现拍卖成交数量明显超出承储库点实际出库能力,导致延误出库进度等方面问题。拍卖过程中出现此类情况的,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应及时对买方企业进行出库风险提示,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调解控制。确因出库能力不足导致粮食无法按规定期限出库的,经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可采取一企一策、一库一策的方式,由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协调买方企业顺序出库;在征得买方企业同意,并经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会同当地中储粮分公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可适当延长出库时间。买卖双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已成交的政策性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由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会同当地中储粮分公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经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复核后,可解除交易合同。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及直属企业要突出问题导向,切实把粮食出库管理工作抓在经常、落实在现场,粮食出库时,要派人到现场组织指导。出库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的,要迅速介入,进行现场协调督导,依法依规快速妥善解决;不得层层上交矛盾、推卸责任。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监督。发现卖方实际承储库点设置出库障碍、收取额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掺杂使假、拒绝买方验货、阻止意向竞买企业查看或查验标的粮食质量,以及提报拍卖标的数量、质量指标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买方企业恶意违约、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主动购买存在瑕疵的拍卖标的进行碰瓷、歪曲事实,敲诈卖方、恶意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从严处置。对出现上述问题的跨省买方企业,可通报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买方已交货款且愿提货、卖方实际承储库点故意设置障碍阻挠正常出库的,要采取先粮食出库、再处理后续问题的解决方式。承储库点拒不执行出库决定的,要采取强制出库措施。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出库粮食的流向监管。发现出库陈粮冒充新粮重新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以及挂拍空单抵顶出库等违法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置外,要立即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