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贷款的申请条件
农业贷款亦称农业放款,指金融机构针对农业生产的需要,提供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在现代农业中随着农工一体化的发展,许多国家把为农业生产前生产资料供应、生产后农产品加工和运销等提供的贷款也归入农业贷款,还有的把银行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提供的贷款也归入农业贷款。
农业贷款申请对象
1、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华侨、劳改、农机、气象、解放军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国有农办工业、商业、物资供销、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采矿业、衣机修造业等企业,各种农业的企业集团、租赁企业、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农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从事农、林、牧、副、渔业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
3、农村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形式,各种规模的经济联合体。
4、农户:包括农业承包户,自营户和从事农、林、牧、副、渔、工商业经营的农村居民及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业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单位应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个人应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2、借款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令、政策及农业区域归划。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借款单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能独立自主承担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4、借款单位和个人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大额贷款还要有相应的经济实体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
5、借款单位要在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接受银行和信用社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向银行和信用社提交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经济资料。
农业贷款申请程序
1、受理借款申请: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如有担保人的,包括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2、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包括填列借款户基本情况登记簿,或个人贷款基本情况登记簿和借款户财务统计分析表等所列项目。
3、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签订借款合同:对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款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贷款发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
6、建立贷款登记簿:根据申请建立贷款登记簿。
7、建立贷款档案: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上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8、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在贷款政策和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9、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约定的期限收回。
10、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既要进行监测考核,又要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