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津贴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难以实施?
低温津贴有法律依据吗?
事实上,低温津贴与高温津贴相对应,均在原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被提到。这些规定明确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北京、上海、宁夏等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也提到了低温津贴。上海市明确规定,低温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201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总工会出台文件,规定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低温津贴有明确要求,不少地区也有相关的标准制定,但因为落实不到位,这种对劳动者的“温暖”成了“纸面上的权利”。
低温津贴为什么难以实施?
之所以低温津贴难以实施,一是低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各地因温度差异较大,不好统一;二是处于低温工作状态的职工,南北方差异较大。南方冬季室外工作的温度较高,北方室外温度较低;北方室内温度较高,南方室内温度则较低。
针对这一问题,在今年上海市两会上,上海市总工会呼吁建立具有本地特点的低温津贴制度,有利于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体现“劳动光荣”的社会价值观,也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各省份在发放低温津贴方面,出台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低温补贴虽有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具体是在什么温度发放,发放金额是多少,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不过,也有不少专家表示,对劳动者的保护应做到“冷热兼顾”。低温津贴也应尽早从“纸面上”走出来,真正让寒冬中的劳动者,感受到社会的善意与温暖。对于建立低温津贴制度,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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